患儿(5天)因急性支气管炎入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治疗,入院检查时除急性支气管炎外无其他问题,医院通知家属称患儿左尺、桡骨骨折。年4月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医院期间,原医院的不当看护行为有因果关系,参考鉴定意见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共计.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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