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医院年慢病检诊启动

慢病检诊

医院10月12日正式启动年度慢病检诊工作。

按照《关于调整门诊规定病种Ⅰ类检诊有关规定的通知》(大医保发〔〕号)要求,门诊规定病种Ⅰ类(俗称“慢性病”)由每年9月统一检诊次年1月享受待遇调整为全部实行随到随检,参保人员初检、复检通过后即时享受补助待遇,检诊通过当年起付标准和补助限额按剩余月数折算。

检诊通过的患者,本年度起付标准和补助限额按年度补助限额的25%执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补助范围

(一)城镇职工参保人

1.人员范围:参加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灵活就业的个体参保人)。

2.病种范围:共计31种,见下表

城镇职工门诊规定病种Ⅰ类列表

1.高血压(Ⅲ级合并症)

12.溶血性贫血

23.白塞氏病

2.糖尿病(并发症)

13.白血病

24.侵袭性牙周炎

3.肝硬化

14.复发性阿弗他溃疡

25.口腔扁平苔藓

4.风湿性心脏病

15.冠心病(专指心肌梗塞和心绞痛)

26.银屑病

5.肺心病

1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

27.下肢静脉曲张

6.慢性病毒性肝炎

17.再生障碍性贫血

28.股骨头坏死

7.肺结核

18.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29.帕金森氏病

8.淋巴结核

19.慢性肾脏疾病(CKD)三期及以上

30.恶性肿瘤

9.甲状腺功能亢进

20.重症肌无力

31.精神分裂症

10.甲状腺功能低下

21.系统性红斑狼疮

11.类风湿性关节炎

22.伴多发骨折的严重骨质疏松症

(二)城乡居民参保人

1.人员范围:参加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成年居民、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

2.病种范围:共计9种,见下表。

城乡居民门诊规定病种Ⅰ类列表

1.冠心病(专指心绞痛和心肌梗塞)

6.强直性脊柱炎

2.高血压(Ш期合并症)

7.结核病

3.类风湿性关节炎

8.慢性病毒性肝炎(含抗病毒治疗)

4.糖尿病(并发症)〈限成年人〉

9.精神分裂症

5.系统性红斑狼疮〈限成年人〉

二、医院慢性病检诊范围

1、高血压(Ⅲ级合并症)、糖尿病(并发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低下、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伴多发骨折的严重骨质疏松症、下肢静脉曲张、股骨头坏死、复方性阿弗他溃疡、口腔扁平苔藓、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发性骨髓纤维化、慢性肾脏病(CKD)三期及以上、冠心病(专指心肌梗塞和心绞痛)、溶血性贫血、白血病、肝硬化、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白塞氏病、帕金森氏病、强直性脊柱炎。

2、侵袭性牙周炎、银屑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淋巴结核。

三、参检须知

(一)参检时间

年10月12日开始慢病检诊,请符合检诊条件人员对照慢性病检诊范围到医院进行慢病检诊。(因疫情防控需要,医院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控每日检诊人数,如挂号当天无法完成检诊,医院告知日期参加检诊。)

(二)检诊需提供材料

携带证件:

参检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提供病历资料:

1.医院病案室印章,如提供异地住院病志的,还需提供住院医疗费发票的复印件。

2.门诊病医院就医的有确诊意义的检查、化验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原件。

(三)特殊情况人员安排

1.各区市县居住大连市内或大连市内居住各区市县可就近参检。

2.大连市参保的异地安置人员必须医院参加检诊。

四、检诊认定结果的发布、查询检诊认定结果在提交认定材料的20个工作日后查询,参检人员可在大连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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